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年8月30日通過,2017年12月27日修正,適用中國境內(nèi)進行招標投標活動,最新招標投標法原文全文共六章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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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招標

第三章 投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jīng)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yè)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jiān)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guī)定。

第二章 招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xù),取得批準。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jīng)落實,并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zhí)囟ǖ姆ㄈ嘶蛘咂渌M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jīng)國務院發(fā)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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