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jīng)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鹊南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jīng)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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