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01年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分別于2002年、2010年、2023年修訂,最新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年第三次修訂全文,共十三章一百四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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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發(fā)明專利申請的著錄事項和說明書摘要;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三)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后的駁回、撤回、視為撤回、視為放棄、恢復和轉移;

(四)專利權的授予以及專利權的著錄事項;

(五)實用新型專利的說明書摘要,外觀設計專利的一幅圖片或者照片;

(六)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七)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八)專利權的終止、恢復;

(九)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十)專利權的轉移;

(十一)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十二)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十三)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事項;

(十四)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五)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十六)文件的公告送達;

(十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更正;

(十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一百零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提供專利公報、發(fā)明專利申請單行本以及發(fā)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單行本,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一百零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按照互惠原則與其他國家、地區(qū)的專利機關或者區(qū)域性專利組織交換專利文獻。

第十章 費  用

第一百一十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yōu)先權要求費;

(二)發(fā)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

(三)年費;

(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

(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專利文件副本證明費。

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發(fā)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規(guī)定。國務院財政部門、發(fā)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對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xù)應當繳納的費用種類和標準進行調整。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guī)定的各種費用,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繳納。

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

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3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

第一百一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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