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自2022年3月1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之日起施行,最新全文內容共十二章八十二條。
來源: | 來源:總局令第52號 | 時間 :2024-12-15 | 1016 次瀏覽 | 分享到:

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提交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確認書。

市場主體延長歇業(yè)期限,應當于期限屆滿前30日內按規(guī)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市場主體辦理歇業(yè)備案后,自主決定開展或者已實際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于30日內在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上公示終止歇業(yè)。

市場主體恢復營業(yè)時,登記、備案事項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應當及時辦理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

市場主體備案的歇業(yè)期限屆滿,或者累計歇業(yè)滿3年,視為自動恢復經營,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三條 歇業(yè)期間,市場主體以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代替原登記的住所(主要經營場所、經營場所)的,不改變歇業(yè)市場主體的登記管轄。

第七章 注銷登記

第四十四條 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依法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依法不需要清算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注銷登記。市場主體申請注銷后,不得從事與注銷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自登記機關予以注銷登記之日起,市場主體終止。

第四十五條 市場主體注銷登記前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告。清算組可以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發(fā)布債權人公告。

第四十六條 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依法作出解散、注銷的決議或者決定,或者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銷的文件;

(三)清算報告、負責清理債權債務的文件或者清理債務完結的證明;

(四)稅務部門出具的清稅證明。

除前款規(guī)定外,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產管理人進行清算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指定證明;合伙企業(yè)分支機構申請注銷登記,還應當提交全體合伙人簽署的注銷分支機構決定書。

個體工商戶申請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二項、第三項材料;因合并、分立而申請市場主體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三項材料。

第四十七條 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主體不得申請辦理簡易注銷登記:

(一)在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中的;

(二)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或者動產抵押,或者對其他市場主體存在投資的;

(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正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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