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最新版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過,先后修改三次,當前是2018年10月26日大氣污染防治法最新修正版,全文共八章一百二十九條。
來源:綠盾南康企業(yè)服務中心 | 來源:全國人大 | 發(fā)布時間: 2025-01-01 | 1755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六十條 在用機動車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維修或者采用污染控制技術后,大氣污染物排放仍不符合國家在用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yè)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排放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六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環(huán)境質量狀況,劃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區(qū)域。

第六十二條 船舶檢驗機構對船舶發(fā)動機及有關設備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符合國家排放標準的,船舶方可運營。

第六十三條 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應當使用符合標準的普通柴油。遠洋船舶靠港后應當使用符合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的船舶用燃油。

新建碼頭應當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靠港后應當優(yōu)先使用岸電。

第六十四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qū),進入排放控制區(qū)的船舶應當符合船舶相關排放要求。

第六十五條 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用燃料;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內河和江海直達船舶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六十六條 發(fā)動機油、氮氧化物還原劑、燃料和潤滑油添加劑以及其他添加劑的有害物質含量和其他大氣環(huán)境保護指標,應當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不得損害機動車船污染控制裝置效果和耐久性,不得增加新的大氣污染物排放。

第六十七條 國家積極推進民用航空器的大氣污染防治,鼓勵在設計、生產、使用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大氣污染物排放。

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發(fā)動機排出物要求。

第四節(jié) 揚塵污染防治

第六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設施工和運輸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潔,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擴大綠地、水面、濕地和地面鋪裝面積,防治揚塵污染。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

從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jiān)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工地設置硬質圍擋,并采取覆蓋、分段作業(yè)、擇時施工、灑水抑塵、沖洗地面和車輛等有效防塵降塵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在場地內堆存的,應當采用密閉式防塵網遮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應當進行資源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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