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22年3月1日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5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內容共十二章八十二條。
來源:綠盾南康企業(yè)服務中心 | 來源:總局令第52號 | 發(fā)布時間: 2025-02-04 | 221 次瀏覽 | 分享到: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登記的市場主體注冊資本(出資額)應當符合章程或者協議約定。

市場主體注冊資本(出資額)以人民幣表示。外商投資企業(yè)的注冊資本(出資額)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貨幣表示。

依法以境內公司股權或者債權出資的,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評估、轉讓,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

第三章 登記規(guī)范

第十四條 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材料上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可以通過全國統(tǒng)一電子營業(yè)執(zhí)照系統(tǒng)等電子簽名工具和途徑進行電子簽名或者電子簽章。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可靠電子簽名、電子簽章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在辦理登記、備案事項時,申請人應當配合登記機關通過實名認證系統(tǒng),采用人臉識別等方式對下列人員進行實名驗證:

(一)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事務合伙人(含委派代表)、負責人;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fā)起人、公司董事、監(jiān)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合伙企業(yè)合伙人、農民專業(yè)合作社(聯合社)成員、個體工商戶經營者;

(四)市場主體登記聯絡員、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律文件送達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當事人無法通過實名認證系統(tǒng)核驗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經依法公證的自然人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證件到現場辦理。

第十七條 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申請人可以到登記機關現場提交申請,也可以通過市場主體登記注冊系統(tǒng)提出申請。

申請人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辦理市場主體登記、備案事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誠實守信,不得利用市場主體登記,牟取非法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予以確認,并當場登記,出具登記通知書,及時制發(fā)營業(yè)執(zhí)照。

不予當場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接收申請材料憑證,并在3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情形復雜的,經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申請人補正后,應當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不屬于市場主體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登記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登記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或者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并出具不予登記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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