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2019年修正)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頒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分別于2011年和2019年修正,當前是現(xiàn)行有效的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版,全文共八章八十五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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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條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動,參照本法執(zhí)行。

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繕,依照文物保護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執(zhí)行。

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nóng)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八十四條 軍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動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jù)本法制定。

第八十五條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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