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依法應當實行招標投標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不得將項目肢解,規(guī)避招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涉及建筑主體、承重結構變動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按規(guī)定不能免于施工圖審查或者專家論證的,裝修人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施工圖設計文件,并報送審圖機構審查或者組織專家論證。沒有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圖機構審查或者專家論證通過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條 裝修人在開工前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工程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家和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對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項目,依法應當對裝飾裝修材料的有害物質含量進行檢測的,裝修人應當委托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裝修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裝飾材料。
第二十五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完工后,裝修人應當委托檢測機構對室內環(huán)境質量進行檢測。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建筑裝飾裝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檢測不合格的,施工方應當整改,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第二十六條 檢測機構接受委托后,應當按照國家、行業(yè)的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檢測,向委托人提交書面檢測報告,并對檢測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建筑裝飾裝修工程經檢測合格后,裝修人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室內環(huán)境質量驗收報告和有關資料報裝飾裝修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個人住宅裝飾裝修管理
第二十八條 住宅裝飾裝修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礎結構,拆除承重墻或者在承重墻上開挖壁柜、門窗洞口,超過設計標準增大荷載,在樓面結構層開鑿洞口或者擴大洞口,為增加房屋使用空間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標高;
(二)將未經防水處理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廚房間;
(三)將房間、陽臺改為衛(wèi)生間;
(四)將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五)損壞房屋原有節(jié)能設施、降低節(jié)能效果;
(六)其他影響建筑物結構、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住宅裝飾裝修的,裝修人在開工前告知物業(yè)管理單位,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權屬登記證明,裝修人是使用人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房屋結構變動的證明;
(二)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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